【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主要任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意见》中还提到,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各级各部门要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认领由其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一般不得同步布置“全覆盖”“地毯式”的排查、督导、检查等专项工作。
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的频次。
规范入企检查程序。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实施乱检查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予以严格追责。
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25〕24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其他事前有计划部署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等审查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组织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公布行政检查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认领由其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2025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认领、公布工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3个月内,参照国家标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科学制定抽查计划,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深入推进精准监管,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25年6月底前将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一般不得同步布置“全覆盖”“地毯式”的排查、督导、检查等专项工作。要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管要求。要定期更新名录库,确保数据时效性。要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范围。要通过系统随机抽取选择企业和执法人员,全程记录并公开抽取过程,防止人为干预,确保抽取透明、检查公正。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2025年6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的频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规范入企检查程序
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立即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需要企业进行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做好复查工作。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检查时要使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施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七)加强行政检查统筹
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并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广“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行政检查事项,形成一张综合性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推动各级各部门检查数据开放共享,检查结果互认共用,提升行政检查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八)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
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防范化解违法风险。鼓励各级各部门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深入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九)依托数智赋能,推动行政检查数据“一网通享”
各级各部门要依托数字技术赋能,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积极推行“扫码入企”,实现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河南省大数据平台,落实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相关要求,解决数据重复录入问题,深化行政检查大数据运用和预警分析。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全力实现我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网上运行、管理和监督。尚未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应当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已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执法数据推送至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
责任单位:市委智慧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认真履行政府层级监督、系统层级监督、部门内部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对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要拓展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工商联等在反映企业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实施乱检查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予以严格追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着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树牢服务意识。
(三)抓好督促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治市考核指标体系,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和问题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责编:李文玉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汇富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